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
本周值班律师:
商琳
商琳,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诉讼事务。
执业机构: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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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
案情简介
】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在某省医学生殖中心检查后发现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于是,在双方一致同意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王某通过使用精子库精子,采用试管婴儿的技术多次手术后怀孕并于2014年生下一名女宝。遗憾的是,由于张某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王某与张某、张某家人经常产生家庭纠纷,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王某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均提出主张。王某认为,孩子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并非张某的亲生孩子。据此王某认为应该由自己抚养孩子,并拒绝张某探视。张某及其家人认为,试管婴儿技术费用高昂,王某的手术费用均是张某父母支付,并且张某没有生育能力,而王某可以再婚后再次生育,所以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对此双方争执不下。
【法律判决
】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感情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准予离婚。由于张某工作在外地,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王某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并且作为母亲,在女儿成长阶段提供关心、指导、帮助等具有先天的优势。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由王某抚养孩子更为适宜。张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张某对孩子行使探视权,王某应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律师分析
】
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抚养权属于亲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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